一. 總則
第一條 按照公司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,遵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《綜合管理辦法》相關規定,
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。
本制度所指工資,是指每月定期發放的工資。
二. 工資結構
第三條 員工工資由固定工資、績效工資兩部分組成。
第四條 工資包括:基本工資、崗位工資、技能工資、職務津貼、工齡工資。
第五條 固定工資是根據員工的崗位、資歷、學歷、技能等因素確定的、相對固定的工作報酬。
第六條 績效工資是根據員工考勤表現、工作績效及安全生產、產品質量及公司經營業績確定的,屬不固定的工資報酬。公司將根據工作、績效情況隨時調整。
第七條 員工工資總額由各部門負責人按規定核定報總經理審批。部門經理、部門負責人每月對員工進行考核,確定績效工資發放比例并報人事主管審核、總經理審批后予以發放。
第八條 員工工資代扣除項目包括:個人所得稅、代扣社會保險費及代扣的其它費用等。
三. 工資系列
第九條 公司根據不同職務性質,分別制定管理層、職能管理、項目管理、生產、銷售、特殊工種(包括勞務、實習工)六類工資標準。
第十條 管理層標準適用于公司總經理、副總經理(總監)。
第十一條 職能管理工資標準適用于從事行政、財務、人事、質管、等日常管理或事務工作的員工。
第十二條 項目管理工資標準適用于各部門主管及部門成員。
第十三條 生產工資標準適用于生產部從事生產一線工作的員工。
第十四條 營銷工資標準適用于銷售部銷售人員
第十五條 全員工資適用下列標準:
執行董事: (待定)
總經理(總監):(待定)
副總經理(副總監) 例: 基本工資十崗位工資十津帖
部門主管,(部長):基本工資十崗位工資十津帖
生產區長:基本工資十崗位工資十績效十津帖
副區長:基本工資十崗位工資十績效十津帖
部門文員:基本工資十津帖
銷售人員 基本工資十各種津帖十銷售提成
生產操作工:基本工資十津帖
實習(見習)人員:
勞務(雇傭)合同中的高管人員,可參照上例工資執行,具體標準由執行董事決定
勞務(雇傭)合同中的部門主管以下人員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為標準,暫時無法確工作量的可分下列三個等級標準按日計算,實行月發工資:
日60元 80元 120元
勞務派遣、承包人員依合同約定核算。
第十六條 職能部門普通員工考核由其部門主管負責;部門主管考核由其主管副總負責;勞務人員、勞務派遣、 承包人員考核由其部門主管負責考核,報公司主管審定。